《刑典》的産生
1892年,加拿大的總檢察長湯普森爵士提出了“刑法案”。這一法案的基礎是1880年的《英國草案法典》。這上法案後來被批準,正式生效。該法案的目的是爲加拿大大多數(shù)的刑法制訂出規(guī)定。當時的刑法包括《刑典》,各項聯(lián)邦立法與及各省所保留的習慣法。
新的《刑典》
1947年成立的修訂《刑典》皇家委員會在1954年提出了新的《刑典》。刑法中的大部分均不在新《刑典》之內(nèi)(例如證據(jù)法、毒品控制法等)。新《刑典》主要規(guī)定了一些基本原則,並特別針對違反公共秩序罪、違反熱潮罪、性及道德罪、財産罪、欺詐性交易和陰謀罪等制訂了一些規(guī)定。另一部分則是關于程序和懲罰的規(guī)定。在以後的四十年中,許多新修訂案相繼出現(xiàn),涉及問題包括猥褻罪、種族滅絕罪、公開煽動仇恨罪、侵犯私人隱私罪、竊聽通訊罪、劫持罪和危及飛機安全罪、賭博和彩票罪、酒醉駕車罪、兒童綁架罪和性攻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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