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發(fā)言人伊萊恩˙陳說:根據機場的統(tǒng)計,因沒有ECC而被阻止離境的旅客人數達33%。
陳說:“這非常不幸, 我們必須阻止我們的外國朋友離開,但我們必須執(zhí)行法律。”
菲律濱移民法律第22-A條規(guī)定一名外國人要暫時離開菲律賓或永遠離開必須向移民局長申領清單,以確保這名外國人在菲律賓沒有任何未完或虧欠的責任。
必須在離境時出示ECC的外國人如下:1、在菲律賓居留了六個月或更久持暫時旅客簽證(旅遊簽證)者;2、過期或降級移民簽證或非移民簽證持有者;3、要永遠離開持有效移民或非移民簽證者;4、在菲律賓出生外國人,首次要離境者;5、持遊客簽證有離境令者;6、在菲律賓居留三十天或更久的海員。持有效移民簽證或非移民簽證要返回菲律賓者可以在機場領取ECC。
陳說:“申領ECC的手續(xù)費爲1,210比索。但如果這名外國人有逾期欠款,則須增加外國人必須在離境前三天申請ECC,這份ECC的有效期爲一個月。”